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207號
KLDV,111,司促,4207,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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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20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翁俊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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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