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81號
KLDV,111,司促,4181,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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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媚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媚莉於87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5,755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53,24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15元整及違
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53,240元自10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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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