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向正發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