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52號
KLDV,111,司促,4152,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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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曾雯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雯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12日止累計24,930元正未
給付,其中22,314元為消費款;1,416元為循環利息;1
,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1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14元 曾雯慧 自民國111年06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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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