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097號
KLDV,111,司促,4097,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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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莊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相對人莊穗卿於民國94年0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01月14日起至民
國101年01月14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嗣後
「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
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
1個月1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
或違約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
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
100年0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加計違約金。立有個
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14,22
8元整,及自民國100年0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
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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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