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17號
KLDV,111,司促,3817,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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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允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參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允斌於民國111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83,9
78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3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13日止累計397,0
76元正未給付,其中383,978元為本金;12,498元為利
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李允斌於民國111年03月30日向債
權人借款5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30日起至民
國118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
月13日止累計527,301元正未給付,其中510,000元為本
金;16,60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8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3978元 李允斌 自民國111年0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10000元 李允斌 自民國111年0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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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