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44號
KLDV,111,司促,3644,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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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4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郭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明杰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1年6月5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附證三): (一)消費本金:27,050元整(約定條款第
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
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041元整 (約定條款第15
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6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050元 郭明杰(原名郭金龍) 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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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