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16 3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Organization Theory and Design」(組織理論)影印重製物壹本、「工程圖學」書籍壹本、影本重製物肆拾參本及「國際貿易實務新論」書籍壹本、影印重製物肆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六十三號之「一銓專 業影印社」負責人,明知「Organization Theory and De sign(組織理論)」、「工程圖學」、「國際貿易實務新論 」等書籍分別係「Thomson Learning Inc. (湯姆生國際出 版公司)」、「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三民書局 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未經該等著作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竟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間,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數人共同基於重製著作物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該等成年人分別提供「Organization Theory and Design 」(組織理論)、「工程圖學」、「國際貿易實務 新論」之書籍,交由甲○○以每張新臺幣(下同)0‧五元 之價格,於上址以影印方式連續重製上開「Organiza tion Theory and Design (組織理論)」一本、「工程圖學」四 十三本、「國際貿易實務新論」一至六章節本、十五、十六 章影印本共計四本,而侵害Thomson Learni ng Inc.(湯姆 生國際出版公司)、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三民書局 股份有限公司之語文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 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前開影印店扣得如 附表所示甲○○供重製他人著作犯罪所用之「工程圖學」、 「國際貿易實務新論」書籍各一本及其犯罪所得之「Organi zation Theory and Design」(組織理論)影印重製物乙本 、「工程圖學」影印重製物四十三本、「國際貿易實務新論 」影印重製物四本。
二、案經湯姆生國際出版公司、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三 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與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 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即臺灣圖書業國際交流 協會人員王心穎於警詢及郭佩宜律師於偵訊中指述情節相符 ,並有一銓專業影印社名片、收據、著作權證明文件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一份、查獲現場照片八幀附卷可稽,復有如附 表所示之「Organization Theory and Design」影印重製物 乙本、「工程圖學」書籍乙本、影印重製物四十三本、「國 際貿易實務新論」書籍乙本、影印重製物四本扣案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查與事實相符。據此,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 以重製之方云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公訴意旨以被告所為 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惟被告係受學生委託 影印,並非其自己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然因起訴事實相同 ,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與不詳姓名之成年學生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重製犯 行,其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 條之規定從其中情節較重之擅自重製「工程圖學」重製物罪 處斷,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開設影印店,卻未能尊重他 人著作財產權,擅自以影印方式重製上開告訴人公司擁有之 語文著作,實屬不該,惟念其重製之份數非多,獲利不多、 造成告訴人之損害非鉅、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書籍為不詳姓名學生所提 供,該等書籍及影印重製物,為被告及上開學生涉犯著作權 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 九十八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
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涂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慧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 著作名稱 │ 著作財產權人 │ 數量 │
├──┼────────────────┼──────────┼──────┤
│一 │Organization Theory and?Design │湯姆生國際出版公司 │重製物一本 │
│ │(組織理論) │ │ │
├──┼────────────────┼──────────┼──────┤
│二 │工程圖學 │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重製物四十三│
│ │ │公司 │本 │
│ │ │ │書籍一本 │
├──┼────────────────┼──────────┼──────┤
│三 │國際貿易實務新論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重製物四本 │
│ │ │ │(一至六、十│
│ │ │ │五、十六章)│
│ │ │ │書籍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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