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源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壹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源泉於民國95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
,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31日止累計458,870元
正未給付,(其中122,415元為本金, 336,45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郭源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31日止累計14,302元正未給
付,其中3,121元為消費款;11,18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5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121元 郭源泉 自民國111年06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2415元 郭源泉 自民國111年06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