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7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謝鎮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延滯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