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黃紹齊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宏頤、福輪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8萬3,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681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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