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6號
原 告 呂睿逸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陳勝鴻
訴訟代理人 陳滄富
被 告 陳勝雄
訴訟代理人 陳永宏
被 告 陳賜宗
陳錫勲
林陳罔
陳詠琇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裕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周甚
陳基政
訴訟代理人 池建華
被 告 陳武隆
陳素月
蔡秋月
陳緯恩
陳威信
陳威光
陳怡蓁
陳琬靜
兼 前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謝秀卿
被 告 蔡鳳蓁
兼 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福隆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周甚於111年6月7日死亡,因此依法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