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16號
KLDV,110,訴,416,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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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6號
原 告 呂睿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陳勝鴻

訴訟代理人 陳滄富
被 告 陳勝雄

訴訟代理人 陳永宏
被 告 陳賜宗

陳錫勲

林陳罔

詠琇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裕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周甚

陳基政

訴訟代理人 池建華
被 告 陳武隆


陳素月

蔡秋月

陳緯恩

陳威信

陳威光

陳怡蓁

陳琬靜

兼 前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謝秀卿

被 告 蔡鳳蓁

兼 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福隆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周甚於111年6月7日死亡,因此依法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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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