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魏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信貴間因110年訴字第402號返還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083萬2,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6萬1,08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