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130號
KLDV,110,監宣,130,2022060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江俊生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江瑞清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相對人江瑞清因腦癌,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江秋燕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 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江瑞清業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死亡,有本院依 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 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