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63號
KLDM,111,附民,63,20220630,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柯明雄
被 告 陳依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民事訴訟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亦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 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 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申 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故可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然若尚無「訴訟」,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四、查原告柯明雄本件具狀對被告陳依萍提出妨害自由之刑事訴 訟暨附帶民事訴訟,刑案部分並未經檢察官起訴,原告亦未 提起自訴,從而被告無被訴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參,是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 之提起,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因尚無刑事訴訟程序 之存在,依上開說明,尚無可資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原告 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 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