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柯明雄
被 告 黃俞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4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