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05號
KLDM,111,訴,105,2022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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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智全




指定辯護人 郭百祿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智全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 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 、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智全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攜帶兇 器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前開罪嫌為最輕本刑為5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之住居所與基隆地區均無關聯 ,卻採取佩戴假髮等手段掩飾身分跨區犯案,況被告前曾有 經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 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有羈押之必要 ,乃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裁定執行羈押;嗣本案於111年4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11年5月26日宣判。茲羈押期間行將 屆滿(屆滿日期:111年6月23日),本院訊問被告暨核閱全 案卷證,並參酌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刑度非輕,因認 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非予繼續羈押,顯難確保日後審 判之進行及執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 1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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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