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1年度,35號
KLDM,111,撤緩,35,2022060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業務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1年度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家弘(以下簡稱:受刑 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1 1月23日以109年度訴字第301號(起訴案號:109年度偵緝字 第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於110年3月16 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期前即109年6月5日更犯業務侵占罪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1年1月18日以110年度審簡字第7 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1年3月2日確定在案。核該 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75條之1第1 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原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 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揭 緩刑之宣告等語。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原宣告之緩刑顯已難 收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 揭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定 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 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 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 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 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至 第3款情形者,其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後6月 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 第1、2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 旨略以: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項固已設有2款



應撤銷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 第93條第 3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 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 銷緩刑之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 ,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 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 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 ,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 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 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1項第1款、第2 款增訂之。故本條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 否之權限,特於第 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 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 。而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 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 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 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 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 ,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 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 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是上揭「得」撤銷緩刑之 情形,除應審酌是否於判決確定後 6月以內聲請之程序要件 ,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起 訴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 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本院查:
 ㈠受刑人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0號」、居所在「基隆 市○○區○○路00巷00號之3」,有其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本院1 09年度訴字第301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 審簡字第717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是本院就上開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㈡又受刑人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1月23日以10 9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判處:「林家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即本院109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48 號調解筆錄應履行內容)所示之條件履行給付義務。」,且 附表(本院109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48號調解筆錄)之給付內 容:【一、林家弘應賠償葉寶桂新臺幣(下同)465,000元 。二、前述賠償金額,分24期,應於每月15日前給付,匯入



葉寶桂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基隆港東郵局(戶名:葉 寶桂、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三、第1期自民國109 年12月15日起,至第23期(111年10月15日止),每期應給 付20,000元,第24期(111年11月15日)應給付5,000元。四 、如有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喪失期限利益)。】之 情節,於110年3月16日確定在案《以下簡稱:前案》,有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301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考。是本件係上開緩刑宣告附條件,應堪認定。 ㈢又受刑人另於緩刑期前即109年6月5日更犯業務侵占罪,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1年1月18日以110年度審簡字第717號判 決判處:「林家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理由:『一、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家弘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 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件業務侵占犯行,行為難認 允當,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劉明淦以新臺幣(下 同)8,000元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完畢,有桃園市大溪區公 所110年2月25日桃市溪民字第1100004791號函暨檢附之桃園 市大溪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109年調字第553號調解書等 在卷可考(見109年度偵字第23888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0 1-105頁),堪認被告有悔意,衡以其所侵占之款項,並斟 酌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 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 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因過 往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以供被害人求償 ,但因實際上被害人因現實或各種因素,卻未另行求償,反 致行為人因之保有犯罪所得。是修正後刑法之沒收、追徵不 法利得條文,係以杜絕避免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為預防目的 ,並達成調整回復財產秩序之作用,故以「實際合法發還」 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然因個案中,被告仍可能與被 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其他民事上之解決,而以之賠償、彌 補被害人之損失,此種將來或已經實現給付之情狀,雖未「 實際合法發還」,仍無礙比例原則之考量及前揭「過苛條款



」之適用,得以之調節而不沒收或追徵。㈡查被告於檢察官 訊問中供稱將販售蓮藕所得之現金2,400元侵占入己等語明 確(見偵字卷第64頁),是其因本案犯罪而取得之未扣案犯 罪所得為2,400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然被告與被害人業以8,000元達成調解,並賠償完 畢,業如前述,已達到刑法剝奪犯罪所得、避免被告持續保 有犯罪所得之目的,是本院基於比例原則,認若仍就被告此 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價額,對於被告將有過苛之情 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 額。』之情節,於111年3月2日確定在案《以下簡稱:後案》, 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717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是本件被告有悔 意,並與被害人劉明淦以8,000元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完畢 ,洵堪認定。
 ㈣末查,前案係上開緩刑宣告附條件,與後案之犯罪類型不同 ,且後案被告有悔意,並與被害人劉明淦以8,000元達成調 解,並已賠償完畢,而聲請人亦未提出足以證明受刑人「違 反負擔情節重大」之不履行緩刑宣告附條件具體事證佐證, 亦未提出足以證明受刑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適切證據,且目前國內疫情受 政府管制政策加強及為避免自身染疫等影響,是受刑人之生 計、職業謀生之經濟給付能力受困窘,應受有重大衝擊,其 有無受疫情影響之新事證,無力給付之情事變更,或係受刑 人於有餘力之際,試圖繼續依約定賠償,詎聲請人均未提出 具體佐證以釋明,從而,自難遽認受刑人違反負擔情節重大 ,亦難認定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因此,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