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1年度,7號
KLDM,111,原易,7,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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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嘉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大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金嘉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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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