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4號
CYDV,111,除,34,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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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秀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宜儒
代 理 人 劉家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相對人為最後執票人,不慎遺 失,為票據權利人,該證券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9 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 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付款人 1 秀田有限公司劉宜儒 110年8月31日 54,000元 JV0000000號 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 2 秀田有限公司劉宜儒 110年6月30日 38,728元 JV0000000號 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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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秀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