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1年度,23號
CYDV,111,輔宣,23,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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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輔宣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郭勝彰




相 對 人 郭勝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郭勝嘉(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二、選定郭勝彰(男,民國五十二年八月廿二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號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郭勝嘉之輔助人 。
三、受輔助宣告之人郭勝嘉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應經其輔助人 同意。
四、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郭勝嘉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相對人前因罹患精神病 ,於民國93年5月14日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致其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 不足,並有前述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5條 之1、第1113條之1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規定,聲 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 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 輔助 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 查,聲 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前述身 心障礙證明等件影本為證。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 狀況,在鑑定人前詢問相對人,相對人對詢問回答:「(姓 名、年籍?)沒有。」、「(飯誰煮的(正獨自在客廳吃飯) ?)有人煮的啊!」,相對人逕自走出屋(約莫數分鐘後進 屋內),詢其:「(去哪裡買東西?)自己買得啊。你幾歲 。」、「(他是你哥哥嗎?)不是啊。」(指在場的聲請人) 等語後,即逕自返回臥室,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 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趙星豪所為之精神鑑定報告,認



相對人因慢性思覺失調症,導致認知功能缺損,並影響其理 解判斷能力,及日常生活功能,在鑑定時相對人雖意識清醒 ,對姓名叫喚可回應,但受精神疾病影響,對社會事務已無 法獨立判斷,需他人協助,故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其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 不足等語,有本院111 年6月15日勘驗筆錄、精神鑑定報告 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至43、53頁)。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為輔助之宣告,與前述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又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 一人 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 告之人 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 酌一切情 狀,民法第1113條之1 第1 項、第2 項準用同法 第1111條第 1 項、第1111條之1 前段各定有明文。經本院 調查,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婚、無子女,前與父、母 親同住,相對人父親因心智退化,現在安養院照護,母親已 過世,聲請人無病識感,現獨居,有兄弟姊妹4人,除郭媚 華定居美國外,已經郭媚娜出具同意書,而相對人生活所需 ,係由聲請人代為準備餐點及匯款到其往來銀行,並設定每 次金融卡提領新臺幣(下同)1,000元額度,每月最多6,000元 ,由相對人自行提領,且須限制其申報手機及金融機構帳戶 等情形,有前述勘驗筆錄、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同意書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至49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受輔 助宣告之人兄長,並擔任高中教職工作,與受輔助宣告之人 關係密切,平日協助處理受輔助宣告之人事務及生活照顧, 雖相對人未能在鑑定時表明其意願等情(見本院卷第42頁) ,本院認由聲請人任輔助人,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 利益。因此,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而相對人為附表所示行 為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受輔助宣告人郭勝嘉為下列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郭勝 彰之同意。(本院111年度輔宣字第23號)1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為票據行為。 8 申辦金融機構帳號(帳戶)及金融機構信用卡、現金卡。 9 申辦手機、行動電話門號或網際網路付款的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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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