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29號
CYDV,111,訴,329,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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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 告 劉雅典夏娃Adam Shiva Jesus即劉耶穌亞當Adam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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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侯育銘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 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之程式,已有不備。因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 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附繕本,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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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