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印鑑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07號
CYDV,111,訴,307,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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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慈苹
被 告 陳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 11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具領資料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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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