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沈塏書
被 告 沈塏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