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曾景輝
曾乾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3,69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