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5號
CYDV,111,補,205,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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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吳昌鴻
被 告 蘇正信

謝暖

蔡木盛

蘇敏嘉

蔡牧甫

陳正中

官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4,747元(計算式:132
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8=70
4,74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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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