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官俊良
官妱蓉
官佩蓉
官俊杰
官珊如
被 告 蔡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
2萬4,684元,應繳裁判費2萬9,0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8,5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