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9號
CYDV,111,補,199,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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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陳昭旭
被 告 劉展嘉

壹、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
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
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
相同。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
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
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
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合併訴
請確認債權不存在,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
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抗字第152號裁定意旨參照)。
貳、查原告起訴聲明:「一、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
市○○○段○○○段00號等土地於民國105年1月5日由嘉義縣朴子
地政事務所設定登記之本金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其
中2,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二、本院109年度司執簡字第
29715號分配表應將前開2,000,000元之本金、利息之分配予
以剔除。」是依上開說明,就聲明一確認債權不存在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000,000元;訴之聲明二剔除分配
表之部分,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0元。
參、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二項請求,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
其訴訟目的一致,揆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及前
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最高者核定之,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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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