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3號
CYDV,111,補,183,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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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賴簡碧霞



被 告 賴駿賢

賴慶村

彭樹東

彭樹德

彭韻秋

賴龍田
賴美月
賴秋宏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分別係坐落嘉
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坐落其上之門牌號碼嘉義
縣○○鄉○○村0鄰○○00號建物,其中該門牌號碼上之建物有2,原告
有應有部分為其中一棟,原告雖未為起訴書上敘明欲分割何者,
然依其起訴分割共有物之意旨,應為分割其公同共有12分之7該
建物。而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為41分之16,就上開建物之
應有部分為12分之7,上開土地面積為415.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600元,上開建物之110年度
房屋課稅現值為1萬4,3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及嘉義縣財
政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等影本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393萬1,600元【計算式:(415.7平方公尺 ×4,6
00元 ×原告應有部分16/41)+(課稅現值14,300元 ×原告應有部
分7/12)=75萬4,57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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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