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趙諾祥
兼
法定代理人 趙梓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堂
聲 請 人 陳亦安
法定代理人 趙梓芸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趙梓芸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趙梓芸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趙諾祥、陳亦安部分)應予駁回。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趙進成之女兒及孫子 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5月14日死亡,聲請人於同日知悉 成為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 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 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 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 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 176條第1項、第5項、第6項亦分別規範明確。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趙進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111年5月14日死亡,聲請人趙梓芸 為被繼承人趙進成之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等在卷可證,其等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㈡、聲請人趙諾祥、陳亦安部分:聲請人趙諾祥、陳亦安為被繼 承人趙進成之孫子女,而被繼承人趙進成之第一順序親等較 近之繼承人尚有其他子女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則聲請 人趙諾祥、陳亦安為被繼承人趙進成第一順序親等較遠之繼 承人,依前述規定及說明,尚無繼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承 ,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