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許懷文
代 理 人 賴一帆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郵務送達費720元 (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4人×10份×43元-1,000元
=7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
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經營翠檒軒之營業證明文件,及陳報平均每月
收入若干?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戶籍謄本、交
通工具行照、110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另請陳報是否有其他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
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聲請人陳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項目如店面房租、原物料成
本、瓦斯費等應為營業成本,則聲請人營業收入是否已扣除
營業成本?請說明之,並將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與營業成
本分開計算,若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金額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
111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請
提出相關單據並說明其支出金額較一般人為高額之理由。
四、聲請人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調解庭稱其與姐姐要共同負擔父
母親之生活費,惟聲請人並未列有父母親扶養費,若有支出
父母扶養費,請提出聲請人父母之戶籍謄本及其財產狀況(
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並陳報其共同扶養義務人有何人及聲請人父母是否
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
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
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