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34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布袋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泳沂
代 理 人 陳崇義
債 務 人 曾元廷兼王素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曾元廷應於繼承王素華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79,989元, 及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起至111
年2月22日止,按年息1.04%計算之利息,與自111年2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669%計算
之利息暨按年息0.071%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年息3.47%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0.694%計算之違
約金,債務人曾元廷並應於繼承王素華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如對債務人王素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曾元廷負給付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