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214號
CYDV,111,司促,4214,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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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大安企業社

聲請代理人 張清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文化國際村管理委員會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文化國際村管理委員會 核發支付命令,惟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安企業 社為獨資商號,且其登記之負責人為高榮宏,而非支付命令 聲請狀上所載之法定代理人張清雲,又依聲請人即債權人所 提出之清潔服務合約書記載訂立合約書人「文化國際村管理 委員會」,惟其蓋印為宏都文化國際村管理委員會」,顯不 相符,故有補正當事人資料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下同) 111年5月25日通知聲請人即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上開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5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即 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聲請人 即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即債 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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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