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黃美玲
被 告 黃祉璇
黃秀眞
黃秀月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俞甄
被 告 黃博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關於「蔡一郎之遺產」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茂調之遺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關於「黃茂調之遺產」誤載為「蔡一郎 之遺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