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34號
CYDV,105,建,34,2022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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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被上 訴人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10,627元(1,6513,535元-6,002,908
元=10,510,62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6,86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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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