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1號
CYDM,111,訴,21,2022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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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義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0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義雄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賴義雄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又所犯殺 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 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縱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限制較 輕手段,仍無法代替羈押之處分,故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諭知 應於111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考量被告雖自始坦承犯行 ,然被告所涉犯殺人未遂罪,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鑒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極有可能因此逃避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而有相當理由 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仍有羈押之原因;本件尚待後續被 告進行精神鑑定之結果回覆,及後續之審理程序進行,權衡 被告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 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以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 之私益受限制之程度,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 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 定自111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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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