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06號
CYDM,111,聲,506,2022062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劉明福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1年度執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明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劉明福因傷害致死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 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傷害致死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於民國109年3月26日由受刑 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 第75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檢察官及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567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 被告有期徒刑7年6月,被告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1年4月 7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經移送執行 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向受刑人住所地嘉義縣○○鄉○○村○○ ○00號送達傳票,命受刑人於111年5月12日13時30分到案執 行,上開送達傳票於同年4月25日14時5分許,由受刑人之同 居人,即受刑人之母謝佳琪收受,已為合法送達,惟受刑人 屆期未到案,經檢察官拘提受刑人,惟員警前往上開住所拘 提未獲,而有逃亡藏匿之虞等情,有偵訊筆錄、協辦通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 、上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 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1年6月16日嘉民警偵字第1110 019044號函及所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