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菘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菘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菘溢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 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 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 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 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 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 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 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 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且經被告開庭表示希望刑度可以減多一點等語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考量其所犯3罪罪質、犯罪情節均屬相同、時間接近,且所 傾倒之廢棄物均已完成清理,對於犯罪之損害有所回復等一 切情狀,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中某日起 107年7月1日起 107年8月起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99、92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99、92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9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 109年度訴字第638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8日 109年11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48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485號 109年度訴字第63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17日 109年11月17日 109年1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1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