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66號
CYDM,111,聲,466,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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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進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更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進添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進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 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 條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其中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 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 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 相類,犯罪時間相距不遠等,以及受刑人就本件聲請表示無 意見等節,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 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 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 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0日 110年12月10日 111年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毒偵字第150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1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16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4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21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28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7日 111年3月8日 111年4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4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21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282號 確定 日期 111年2月7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5月3日 備註 編號1-2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3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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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