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45號
CYDM,111,單聲沒,45,20220616,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緩字第3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冠仁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 9年度偵字第78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著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 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且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 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 適用。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 陳列罪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 字第785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月6日確定,並於1 11年1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執 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警於109年2月24日持搜索 票至嘉義市○區○○路000號冠達通訊行之維修零件庫房扣得, 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均經被告陳明在卷 (見警卷第2至3頁),且經鑑定確認非原廠生產之商品,而 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係商標權人美商蘋果公司派遣 市場調查人員,換修蘋果手機螢幕面板所用,並經鑑定發現



換修螢幕為仿冒品,而有印刷特徵、製造工藝與原廠標準不 相符等情,此有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扣 押物品暨現場照片、市值估價單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6至29 、63至79頁),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屬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 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另外,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 示之物與其內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螢幕面板兩者已緊密 附合,一般人非毀損難以分離,又衡情若將螢幕面板分離後 ,殘留之手機本體即無法使用,應將其視為一體,同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以免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在外流通,有礙取締仿 冒之成效。故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係專科沒收 之物,自應優先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予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經本院電詢被告係客戶到店維 修時,店內開出的單據憑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 參,足認係犯罪所生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規定,得予沒收;而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係被 告犯賣上開仿冒螢幕面板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 元,業經被告自行繳回而扣案,此為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在卷 (見警卷第3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 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見警卷第18至21頁)在卷可稽,應依刑法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 定聲請將附表編號6、7所示之物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㈣本件聲請意旨雖僅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惟其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且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易屬應宣告 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是本院仍得自行援引 適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 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手機內部零件排線 44件 2. 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充電線 10件 3. 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耳機 8件 4. 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充電頭 7件 5. 蘋果手機(內含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螢幕面板) 1支 6. 維修單據 188張 7. 贓款 3,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