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吉宏
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制式子彈肆顆、非制式子彈壹顆,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吉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5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 案之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制式子彈4顆、非制式子彈1顆,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13日8時57分前某時,在嘉義市○ 區○○里○○○0號先天玉虛宮外死亡,民眾發現後報案,經警獲 報至上開處所處理時,於被告手上及附近扣得非制式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制式子彈7顆、非制式 子彈3顆、彈殼2顆,被告所涉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子彈非制 式子彈罪嫌,因被告死亡,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5235 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 明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案證物清單、扣案物品照片、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查。
四、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制 式子彈7顆、非制式子彈3顆、彈殼2顆,經送鑑定結果,認 非制式手槍具殺傷力;制式子彈7顆採樣3顆試射,非制式子 彈3顆試射2顆,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 1年5月2日刑鑑字第1110010541號鑑定書在卷可查。是上開 未試射之制式子彈4顆、非制式子彈1顆,既均具有殺傷力, 連同前開非制式手槍1枝,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於已試射之制式子彈3顆、非制式子彈2顆,因 僅剩彈殼,連同扣案之彈殼2顆,均因失其子彈之結構及性
能,均為廢棄之物,已不具殺傷力,亦非違禁物,爰均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