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82號
CYDM,110,訴,82,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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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鄧富元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壹台、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壹台均發還予鄧富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鄧富元名下遭扣 押之車牌號碼000-0000、ARX-2205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汽車),因被告已就起訴書所認定各告訴人保險公司所實際 理賠予被告之金額全數返還,應認為被告已將犯罪所得實際 合法返還被害人,故被告已無犯罪所得,則扣案之車牌號碼 000-0000、ARX2205號自用小客車應無留存之必要,故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返還等語。二、理由:
(一)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 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為保全追徵之必要,前經本院依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於109年6月2日以109年度 聲扣字第1號裁定准予扣押被告系爭汽車,有該裁定附卷可 參(偵257卷第95-96頁),又被告因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目前由本院以110年 度訴字第82號審理中。
(二)而參被告於本案為造文書案件,已與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 業有限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均達成調解成立或已賠償上開各告訴 人之損害,有上開告訴人等提出之刑事陳報狀(訴卷第127 、133、245 頁)、本院110年3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訴卷第 183-184頁)、本院調解筆錄(訴卷第149、197頁)、被告 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明細影本(訴卷第253-263頁) 及被告提出之111年6月21日刑事陳述意見狀可參。至告訴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 未受損害,故被告並無所犯罪所得可言,有告訴人臺灣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訴 卷第121、231、235、241頁)在卷可查,應認被告就自己犯 罪部分所獲取之不法所得,均實際返還予上開告訴人等,上 開告訴人等之損害均得填補,因認系爭汽車無繼續保存追徵 之必要而留存,故依上開法條意旨,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 予以發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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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