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47號
CYDM,109,訴,247,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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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47號
109年度訴字第300號
109年度訴字第533號
110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鈺錞



選任辯護人 陳文彬律師
被 告 黃建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政昌律師
林德昇律師
被 告 顏嘉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旻翰律師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蔡秀榮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旻翰律師
劉家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瑋哲律師
王振名律師
被 告 蘇澤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陳偉仁律師
江振源律師
被 告 莊豐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
35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7946、9321號)及追加起訴
(108年度偵字第4457號、109年度偵字第701、346、2280、4268
、7946、9321號),本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參仟貳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參仟貳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蘇澤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 罪 事 實
一、庚○○為金蚨田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號1樓,於 民國108年12月16日為解散登記,下稱金蚨田公司)負責人 ,辛○○為庚○○男友,二人實際共同經營金蚨田公司,從事不 動產開發與買賣業務。緣金蚨田公司於興建附表所示各編號 之房地後,辛○○與庚○○為將附表所示各編號房地出售,而丑 ○○、子○○(丑○○母親)、蘇澤峰、乙○○亦分別為購買附表所 示各編號房地,且為取得多餘資金,分別將附表所示各編號 房地作為抵押品,向金融機構申貸超過購入價格之貸款,辛 ○○、庚○○竟分別或共同與丑○○、子○○(丑○○母親)、蘇澤峰 、乙○○及代書癸○○基於業務登載不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一)丑○○於105年12月9日某時許,在金蚨田公司,以新臺幣(下



同)1,800萬元之代價,向金蚨田公司購買附表編號1所示房 地,並簽立買賣價金為1,800萬元之契約書(下稱A1契約) ;另為使丑○○向金融機構貸得超過A1契約所載金額之貸款, 丑○○、辛○○、庚○○及癸○○復共同製作並簽立與真實買賣價金 不符,價金為3,400萬元之虛偽買賣契約書(下稱A2契約) 後,於105年12月9日某時許,由丑○○持該不實之A2契約向嘉 義縣鹿草鄉農會(下稱鹿草農會)申請2,500萬元之房屋貸 款,鹿草農會承辦人因而陷於錯誤,誤認附表編號1所示房 地之成交價格為3,400萬元,而核貸2,500萬元予丑○○,並設 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400萬元予鹿草農會,再由癸○○辦理附 表編號1所示房地之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事宜後 ,鹿草農會並於106年1月10日將貸款金額2,500萬元匯入丑○ ○名下申設之鹿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丑○○ 鹿草農會帳戶)中,足生損害於鹿草農會。
(二)子○○於106年1月10日某時許,在金蚨田公司,以1,800萬元 之代價,向金蚨田公司購買附表編號2所示房地,並簽立買 賣價金為1,800萬元之契約書(下稱B1契約);另為使子○○ 向金融機構貸得超過B1契約所載金額之貸款,丑○○、辛○○、 庚○○及癸○○復共同製作並簽立與真實買賣價金不符,價金為 3,400萬元之虛偽買賣契約書(下稱B2契約)後,於106年1 月17日某時許,由子○○持該不實之B2契約向鹿草農會申請2, 500萬元之房屋貸款,鹿草農會承辦人因而陷於錯誤,誤認 附表編號2所示房地之成交價格為3,400萬元,而核貸2,500 萬元予子○○,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400萬元予鹿草農會 ,再由癸○○辦理附表編號2所示房地之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 之設定登記事宜後,鹿草農會並於106年2月16日將貸款金額 2,500萬元匯入子○○名下申設之鹿草農會帳號:00000000000 000號(下稱子○○鹿草農會帳戶)中,足生損害於鹿草農會 。
(三)蘇澤峰於106年2月6日某時許,在金蚨田公司,以1,500萬元 之代價,向金蚨田公司購買附表編號3所示房地,並簽立買 賣價金為1,500萬元之契約書(下稱C1契約);另為使蘇澤 峰向金融機構貸得超過C1契約所載金額之貸款,蘇澤峰、辛 ○○、庚○○及癸○○復共同製作並簽立與真實買賣價金不符,價 金為3,200萬元之虛偽買賣契約書(下稱C2契約)後,於106 年2月7日某時許,由蘇澤峰持不實之C2契約向鹿草農會申請 1,500萬元之房屋貸款,鹿草農會承辦人因而陷於錯誤,誤 認附表編號3所示房地之成交價格為3,200萬元,而核貸1,50 0萬元予蘇澤峰,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2,600萬元予鹿草農 會,再由癸○○辦理附表編號3所示房地之所有權移轉及抵押



權之設定登記事宜後,鹿草農會並於106年2月24日將貸款金 額1,500萬元匯入蘇澤峰名下申設之鹿草農會帳號:0000000 0000000號(下稱蘇澤峰鹿草農會帳戶)中;嗣蘇澤峰接續 於106年3月1日、107年1月10日,再以同樣方式(即以附表 編號3所示房地為擔保品),向鹿草農會分別申請貸得500萬 元、100萬元之貸款,鹿草農會並各於106年3月6日、107年1 月18日將貸款金額分別匯入蘇澤峰鹿草農會帳戶中,足生損 害於鹿草農會。
(四)乙○○於106年3月17日某時許,在金蚨田公司,以15,00萬元 之代價,向金蚨田公司購買附表編號4所示房地,並簽立買 賣價金為1,500萬元之契約書(下稱D1契約);另為使乙○○ 向金融機構貸得超過D1契約所載金額之貸款,乙○○、辛○○、 庚○○及癸○○復共同製作並簽立與真實買賣價金不符,價金為 3,300萬元之虛偽買賣契約書(下稱D2契約)後,於106年3 月20日某時許,由乙○○持不實之D2契約向鹿草農會申請1,95 0萬元之房屋貸款,鹿草農會承辦人因而陷於錯誤,誤認附 表編號4所示房地之成交價格為3,300萬元,而核貸1,950萬 元予乙○○,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2,460萬元予鹿草農會, 再由癸○○辦理附表編號4所示房地之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之 設定登記事宜後,鹿草農會並於106年3月29日將貸款金額1, 950萬元匯入乙○○名下申設之鹿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 000號(下稱乙○○鹿草農會帳戶)中,足生損害於鹿草農會 。
二、案經鹿草農會訴由暨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報告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事項:
壹、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 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 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丑○○ 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我現在與鹿草農會協商如何還款,我 有意願要賠償鹿草農會,我知道我這樣做是不對的,建商給 我的優惠我沒有告知鹿草農會,故本案我坦承,希望給我機 會缓刑等語(訴卷二第117頁)。被告子○○則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自述:我坦承等語(訴卷二第75頁);被告丑○○、子○○ 均已自白其犯行,且未主張有何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 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 (詳下述),自得採為本案之證據。
貳、證人己○○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前中證詞,對被告庚○○、辛○○ 、乙○○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己○○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屬被告庚○○、 辛○○、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庚○○、辛○○ 、乙○○之辯護人亦爭執其證據能力【訴卷三(六)第379-38 3頁】,不同意作為證據;且查無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 之例外情形,故證人己○○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前陳述,對被 告庚○○、辛○○、乙○○即無證據能力。
參、證人丙○○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前證詞,對被告庚○○、辛○○、 乙○○、癸○○無證據能力:
查證人丙○○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屬被告庚○○、 辛○○、乙○○、癸○○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庚○○ 、辛○○、乙○○、癸○○之辯護人亦爭執其證據能力【訴卷三( 六)第383-386頁;訴卷三(八)第175頁刑事辯護意指狀】 ,不同意作為證據;且查無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例外 情形,故證人丙○○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前陳述,對被告庚○○ 、辛○○、乙○○、癸○○即無證據能力。
肆、證人甲○○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前證詞,對被告庚○○、辛○○、 乙○○無證據能力:
查證人甲○○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屬被告庚○○、 辛○○、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庚○○、辛○○ 、乙○○之辯護人亦爭執其證據能力【訴卷三(六)第386-38 9頁】,不同意作為證據;且查無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 之例外情形,故證人甲○○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前陳述,對被 告庚○○、辛○○、乙○○即無證據能力。
伍、證人林士艦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證詞,對被告庚○○、辛 ○○、乙○○無證據能力:
查證人林士艦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屬被告庚○○ 、辛○○、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庚○○、辛 ○○、乙○○之辯護人亦爭執其證據能力【訴卷三(六)第391- 394頁】,不同意作為證據;且查無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 據之例外情形,故證人林士艦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前陳述, 對被告庚○○、辛○○、乙○○即無證據能力。陸、證人劉燕芬於檢察事務官前證詞,對被告庚○○、辛○○、乙○○ 無證據能力:
查證人劉燕芬於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屬被告庚○○、辛○○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庚○○、辛○○之辯護人亦爭 執其證據能力【訴卷三(六)第379、398-399頁】,不同意 作為證據;且查無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故 證人劉燕芬於檢察事務官前陳述,對被告庚○○、辛○○即無證



據能力。
柒、證人即共同被告(下稱被告)癸○○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 證詞,對被告庚○○、辛○○、乙○○無證據能力:  查被告癸○○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屬被告庚○○、 辛○○、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庚○○、辛○○ 、乙○○之辯護人亦爭執其證據能力【訴卷三(六)第403-40 4頁】,不同意作為證據;且查無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 之例外情形,故被告癸○○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前陳述,對被 告庚○○、辛○○、乙○○即無證據能力。
捌、被告辛○○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證詞,對被告乙○○、癸○○ 無證據能力:
  查被告辛○○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屬被告乙○○、 癸○○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乙○○、癸○○之辯護 人亦爭執其證據能力【訴卷三(六)第402頁;訴卷三(八 )第175-176頁】,不同意作為證據;且查無符合法律規定 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故被告辛○○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前 陳述,對被告乙○○、癸○○即無證據能力。
玖、被告丑○○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證詞,對被告庚○○、辛○○ 、乙○○、癸○○無證據能力:
  查被告丑○○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屬被告庚○○、 辛○○、乙○○、癸○○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庚○○ 、辛○○、乙○○、癸○○之辯護人亦爭執其證據能力【訴卷三( 六)第405-406頁;訴卷三(八)第175-176頁】,不同意作 為證據;且查無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故被 告丑○○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前陳述,對被告庚○○、辛○○、乙 ○○、癸○○即無證據能力。
拾、被告蘇澤峰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證詞,對被告庚○○、辛 ○○、癸○○無證據能力:
  查被告蘇澤峰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屬被告庚○○ 、辛○○、癸○○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庚○○、辛 ○○、乙○○、癸○○之辯護人亦爭執其證據能力【訴卷三(六) 第379、407頁;訴卷三(八)第175-176頁】,不同意作為 證據;且查無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故被告 蘇澤峰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前陳述,對被告庚○○、辛○○、癸 ○○即無證據能力。
拾壹、被告子○○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證詞,對被告庚○○、辛 ○○、乙○○、癸○○無證據能力:
  查被告子○○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屬被告庚○○、 辛○○、乙○○、癸○○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庚○○ 、辛○○、乙○○、癸○○之辯護人亦爭執其證據能力【訴卷三(



六)第408、409頁;訴卷三(八)第175-176頁】,不同意 作為證據;且查無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故 被告子○○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前陳述,對被告庚○○、辛○○、 乙○○、癸○○即無證據能力。
拾貳、被告乙○○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證詞,對被告庚○  ○、辛○○、癸○○無證據能力:
  查被告乙○○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屬被告庚○○、 辛○○、癸○○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庚○○、辛○○ 、癸○○之辯護人亦爭執其證據能力【訴卷三(六)第410頁 ;訴卷三(八)第175-176頁】,不同意作為證據;且查無 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故被告乙○○於警詢及 檢察事務官前陳述,對被告庚○○、辛○○、癸○○即無證據能力 。
拾參、被告庚○○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證詞,對被告癸○○無證 據能力:
  查被告庚○○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屬被告癸○○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癸○○之辯護人亦爭執其證 據能力【訴卷三(八)第175頁】,不同意作為證據;且查 無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故被告庚○○於警詢 及檢察事務官前陳述,對被告癸○○即無證據能力。 拾肆、除上述部分,本判決下列所引被告丑○○、子○○、庚○○、辛 ○○、蘇澤峰、乙○○、癸○○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 陳述,屬傳聞證據,又被告丑○○、子○○、庚○○、辛○○、蘇 澤峰、乙○○、癸○○及其等辯護人、檢察官於審判期日中均 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言詞辯論終結亦未聲明異議,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定前揭供述均有證據能力。拾伍、審理範圍之說明:
  查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事實(109年度偵字第7946、9321號) 核與起訴部分同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應為檢察 官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乙、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壹、被告丑○○、辛○○、庚○○、癸○○、子○○、乙○○、蘇澤峰及其辯 護人之各該答辯要旨:
一、被告丑○○及其辯護人:
(一)被告丑○○辯稱:當初被告辛○○跟庚○○販售附表編號1所示之 房地價格為2,800萬元,但被告辛○○跟庚○○說可以將附表編 號1所示之房地以1,800萬元便宜賣給我,且讓我能夠多貸款 一些錢用來裝潢,我才買下附表編號1所示之房地,A1、A2



契約都是我簽的沒錯,但我認為這是建商給我的優惠,我認 為我有錯的地方在於沒有把建商給我優惠價格的事情告訴鹿 草農會,但我並沒有詐欺之犯意云云。
(二)被告丑○○之辯護人辯護以:
 ⒈證人己○○、丙○○、林翰仁、戊○○等人本院審理中證詞與偵查 中多有矛盾之處,更與金融機構應具備專業授信、徵信能力 之經驗法則有違。
 ⒉鹿草農會之放貸有其內部徵信估價程序,這些都不是被告丑○ ○可以去主導的,因此本案鹿草鄉農會本於放貸機構的專業 ,憑著客觀的資訊,就被告丑○○申請一案做出決定放貸2,50 0萬元的決定,這跟被告丑○○實際取得房屋所付出的對價應 該是沒有關係的。
 ⒊被告丑○○雖有簽立兩份價金不同之買賣契約書,但並無詐欺 之故意,且鹿草農會決定核貸2,500萬元給被告丑○○是依據 鹿草農會內部嚴格授信、徵信等程序,自與被告丑○○實際取 得房屋之對價為何無關,故不應以此認被告丑○○有任何意圖 不法或對鹿草農會施用詐術等詐欺行為,本案被告丑○○之行 為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懇請為被告丑○○無罪之判決云 云。
二、被告辛○○及其辯護人:
(一)被告辛○○辯稱:本案我不知道有A2、B2、C2、D2契約的存在 ,我是到地檢署製作筆錄時才知道有假契約的事情,當時我 有跟被告丑○○講好,由被告丑○○、子○○、乙○○、蘇澤鋒自行 去找貸款的銀行,我完全沒有參與本案犯行,且附表編號1 至4所示的房地地點很好,是有價值的,我是薄利多銷,且 本案我並無獲得任何好處,本案均與我無關云云。(二)被告辛○○之辯護人辯護以:
 ⒈向鹿草農會辦理貸款之過程,據鹿草農會承辦人員之證述, 被告辛○○並未參與其中,且對被告丑○○等四人申貸的過程及 所需檢附文件亦不知情,被告辛○○是到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傳喚到案,才知悉被告丑○○持有A2契約向鹿草農會貸款。 ⒉A2、B2、C2、D2契約上印章並非被告辛○○持有,也非被告辛○ ○簽名,更非金蚨田公司印章,足認有人偽刻被告辛○○印章 及金蚨田公司大小章後,偽造A2、B2、C2、D2契約,再向鹿 草農會申請貸款。
 ⒊被告辛○○售出附表各編號房地之價格就如實價登錄所載金額 ,被告辛○○是誠實申報登錄,怎可能再與他人共同偽造A2、 B2、C2、D2契約,若有意要提高買賣價金,以便利貸款,則 在實價登錄時即以A2、B2、C2、D2契約登錄即可,被告辛○○ 並無配合製作A2、B2、C2、D2契約之動機,亦無因此獲得任



何好處。
 ⒋被告辛○○確實有分兩次借款700萬元與被告丑○○,因被告辛○○ 為從事不動產建築及買賣業,買賣成交時以大筆現金為定金 實屬常見,故被告辛○○家裡常備有現金以待需用時給付,是 本案法務部調查局嘉義調查站於109年7月3日至被告辛○○搜 索時,所扣得保險箱310萬元即可證明被告辛○○為有資力之 人,扣案之310萬元亦與本案無關。
 ⒌鹿草農會核撥被告乙○○所申貸之1,950萬元至被告乙○○在鹿草 農會申設之帳戶後,被告乙○○僅有各匯款500萬元、500萬元 、500萬元,共計1,500萬元至金蚨田公司,其餘450萬元則 匯款到被告乙○○其餘個人之金融帳戶內,故並無被告丑○○所 稱是為了製作資金流向之說詞云云。 
三、被告庚○○及其辯護人:
(一)被告庚○○辯稱:本案過程我都不清楚,都是被告辛○○處理的 ,都是被告辛○○聯繫買方跟代書,我也不知道為何附表編號 1至4所示的房地都是跟鹿草農會貸款。
(二)被告庚○○之辯護人辯護以:
 ⒈A2、B2、C2、D2契約上的庚○○簽名並非被告庚○○親簽,且被 告丑○○等四人向鹿草農會申請貸款過程,被告庚○○均未參與 。
 ⒉被告丑○○、子○○均為鹿草農會往來客戶,且被告丑○○與被告 蘇澤峰從小即相識,本案附表編號3房地也是被告丑○○介紹 被告蘇澤峰購買,則從A2、B2、C2、D2契約的格式、上所蓋 用之金蚨田公司大小章均相同,可知製作者應均為被告丑○○
⒊又被告丑○○之所以交付二次700萬元之支票給金蚨田公司,是 因被告丑○○積欠金蚨田公司之債務,被告丑○○是為了掩飾自 己製作A2、B2、C2、D2契約,為避免犯四次詐欺及偽造文書 罪名,故否認有向被告辛○○借款之事實,欲將所交付二次70 0萬元之支票導向為製作向鹿草農會申請貸款之金錢流向, 而誤導偵辦方向,使自己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⒋被告子○○雖證述是在金蚨田公司簽立B2契約,然被告子○○於 偵查及審理中供述多有前後不一致,其證述不實。 ⒌被告蘇澤峰簽立之C1契約時間為106年2月6日,簽約地點是金 蚨田公司,被告蘇澤峰也證述向鹿草農會申請貸款之C2契約 ,是被告癸○○事後拿去給他簽名的,如被告庚○○與被告蘇澤 峰有犯意聯絡,為何不在同一日簽署。
 ⒍又被告庚○○並無與被告乙○○約定附表編號4所示房地買賣價金 為1,380萬元,如果有則D1契約之價金應為1,380萬元,因此 認為被告乙○○證述附表編號4所示房地買賣價金為1,380萬元



為不實云云。 
四、被告癸○○及其辯護人:
(一)被告癸○○辯稱:我並沒有參與本案附表編號1至4所示的房地 貸款的過程云云。
(二)被告癸○○之辯護人辯護以:
 ⒈被告癸○○並無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被告癸○○僅依指示辦理 附表編號1至4所示房地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對於借款契 約內容及磋商過程均不知悉,自無從判斷、質疑附表編號1 至4所示房地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之合理性,又最高限 額抵押權高於買賣價金1.25倍並非罕見,並非被告癸○○送件 時可得懷疑之事,且被告癸○○之職責僅是依告訴人鹿草農會 指示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並不知鹿草農會貸款給被告 丑○○、子○○、蘇澤峰、乙○○之金額為何,是難僅憑附表編號 1至4所示房地高限額抵押權為被告癸○○所辦理,即推論被告 癸○○與其他被告間具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⒉被告癸○○辦理附表編號1至4所示房地抵押權設定、買賣設定 、代辦費用、印花稅、契約及其他費用,僅有收取代書費用 ,並無獲得其他利益,倘被告癸○○有涉入本案犯罪,則地政 士執照勢必遭撤銷,被告癸○○為從業20多年之資深地政士, 並無動機甘冒遭除名及喪失信用名譽等風險,而製作A2、B2 、C2、D2契約,況亦無證據證明A2、B2、C2、D2契約為被告 癸○○所製作。
 ⒊A2、B2、C2、D2契約上騎縫章用印習慣與被告癸○○不同,被 告癸○○作業習慣是將騎縫章蓋印在契約頁面平均展開之邊緣 處,從而,A2、B2、C2、D2契約並非被告癸○○所製作。 ⒋從被告乙○○於108年3月12日向鹿草農會提出之申請書,是配 合鹿草農會所製作,而依該申請書內容,鹿草農會僅認為是 因市場波動而需加提擔保品或收回部分貸款,並非認為有陷 於錯誤放款之情形,此足認定鹿草農會並未因A2、B2、C2、 D2契約陷於錯誤而放款,且鹿草農會估價人員即證人丙○○之 鑑價程序亦有問題,證人己○○在被告丑○○申貸案件中認為同 地段每坪成交價格於104年9月間約為24.5萬,及於105年4月 間每坪成交價格為56.4萬元,於短短8個月內每坪成交價格 竟從24.5萬元上漲至56.4萬元,顯與常情有違,是證人丙○○ 顯係為了配合被告丑○○等人之不動產作超額估價,若證人丙 ○○有依市場行情估價,自會發現A2、B2、C2、D2契約價格遠 高於市場行情云云。
五、被告子○○及其辯護人:
(一)被告子○○辯稱:我知道B1、B2契約的金額不一樣,但我並沒 有詐欺鹿草農會的犯意,我只想說多貸一點錢,且我認為我



購買的房地具有這樣的價值云云。
(二)被告子○○之辯護人辯護以:
 ⒈被告子○○因無法律、金融及地政專業知識,自信賴被告癸○○ 之專業辦理買賣事宜,被告子○○是因被告丑○○與被告辛○○間 之情誼,而獲得以1,800萬元購買附表編號2房地之友情價, 故被告子○○持B2契約向鹿草農會申請貸款之行為,主觀上並 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向鹿草農會詐欺之故意。 ⒉鹿草農會是基於自身獨立、專業且嚴格的授信與徵信程序而 為2,500萬元核貸,無陷於錯誤可言,與刑法詐欺罪構成要 件顯有未合云云。
六、被告蘇澤鋒及其辯護人:
(一)被告蘇澤鋒辯稱:向鹿草農會辦理貸款都是代書與建商去辦 理,我只有簽名而已,我雖然有簽立C1、C2契約,但代書拿 給我簽名時,上面都沒有內容,我是核貸的1,500萬元通過 時才到鹿草農會簽名,我認為我所買附表編號3所示的房地 確實有這個價值,鹿草農會才會貸款給我,我沒有詐欺犯行 云云。
(二)被告蘇澤鋒之辯護人辯護以:
⒈被告蘇澤峰並無持C2契約向鹿草農會申請貸款,此從證人己○ ○證詞可知,本案是有經過初估程序,且證人己○○也未指稱C 2契約是被告蘇澤峰親自交付,足認被告蘇澤峰並無親自送 交相關貸款資料,再本案貸款應是由被告癸○○送件,被告癸 ○○是金蚨田公司所委任,相關流程都是由建商或代書處理, 被告蘇澤峰送件之資料中有C2契約乙事,被告蘇澤峰並不知 情,被告蘇澤峰僅是受蒙蔽之人。
⒉鹿草農會並未陷於錯誤而核貸:
據證人丙○○證稱,建物之估價是依鹿草農會信用部放款擔保 品估價處理辦法中所載公式計算進行估價,與契約無關;而 土地則是依該估價處理辦法及實價登錄判斷,並未依契約估 價,故不受契約上所載價格影響,另鹿草農會是依擔保品之 客觀價值決定放貸金額,本質上自無詐術介入的問題。 ⒊被告蘇澤峰已將貸款金額全數還清,並無詐貸後故意不還款 ,與典型詐欺犯「得逞後就丟著不管」之態樣不同,足認被 告蘇澤峰無不法所有意圖。
七、被告乙○○及其辯護人:
(一)被告乙○○辯稱:附表編號4所示的房地當初被告辛○○跟我說 對公司股東要交代所以要賣我1,500萬元,但被告辛○○私下 給我優惠價格是1,380萬元,而到鹿草農會辦理貸款不是我 去的,是被告癸○○去的,我並沒有要求鹿草農會要貸款給我 多少錢,我有跟被告辛○○說貸得價格有符合我心中合理價格



我才要買,我認為我買的房地有1,950萬元的價值,且我不 曉得有D2契約的存在,我是直到108年2月中旬某日,由鹿草 農會當時總幹事陳建平、信用部主任丁○○、稽核甲○○等人到 我服務處時,我才知道D2契約上記載3,300萬元,我並沒有 詐欺的犯行云云。
(二)被告乙○○之辯護人辯護以:
⒈被告乙○○向農會貸款利率為1.84%,但當時中央銀行公告的平 均房貸年利率只有1.646%,可以看出鹿草農會提供的貸款利 息並無特別低,且被告乙○○為嘉義市議員,每月有穩定收入 可以繳納貸款,從借款至今都沒有違約過,難認被告乙○○有 何不法所有之意圖。
 ⒉被告乙○○只有在D1、D2契約上簽名,而未往前翻閱契約條款 ,就平常人日常經驗來看,確實是有可能的,且D1契約上被 告乙○○之印章為圓形章,然D2契約上卻沒有,只有出現被告 乙○○姓名之方形章印文,這個印章非被告乙○○所有,依被告 癸○○所述,被告乙○○向鹿草農會申貸之資料是拿給被告丑○○ ,故D2契約部分,被告乙○○是否知情,應有合理的懷疑。 ⒊據證人己○○所述,被告乙○○在申請貸款前農會已決定貸款金 額,因此,確實有他人先拿貸款資料給鹿草農會進行貸款金 額之粗估,被告乙○○直到106年3月20日才第一次至鹿草農會 。
⒋證人丙○○證述就附表編號4所示房地價值估算是參考實價登錄 中每坪之單價,而非受到買賣契約之影響,且證人丙○○查詢 資料之區間為103年1月到105年12月,亦漏未參酌106年2月 同地段被告丑○○所購買房地之實價登錄價格,如證人丙○○有 將被告丑○○所購買房地之實價登錄價格納入參考,就不會發 生本案高估附表編號4所示房地價值之情事。
 ⒌被告辛○○販賣附表編號4所示房地給被告乙○○之金額實際上為 1,380萬元,雖D1契約上記載1,500萬元,然這是被告辛○○與 被告乙○○間私下之約定,為該二人另訂之契約,故被告辛○○ 、乙○○簽訂之D1契約並無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之問題, 又被告癸○○對此並不知悉,是被告辛○○、乙○○亦無從與被告 癸○○共同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罪。
 ⒍綜上,被告乙○○對D2契約全然不知情,且持續還款,並無不 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也並無持D2契約至鹿草農會申請貸款, 再鹿草農會對附表編號4所示房地估價時,並未受D2契約之 影響,而是鹿草農會徵信人員(證人丙○○)漏未查核106年3 月時之實價登錄資料,於法被告乙○○應不構成犯罪,請為無 罪諭知云云。
貳、不爭執事項: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一)被告丑○○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一)所載時、地,與被告辛 ○○及庚○○簽立A1契約,並由被告癸○○擔任代書,辦理附表編 號1所示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等事宜。
(二)被告丑○○於簽立A1契約時開立票面金額為260萬元(票號:00 00000)之支票與被告辛○○、庚○○收受,其中被告丑○○另於1 06年1月18日前某日開立票面金額為700萬元(票號:000000 0)之支票與被告辛○○、庚○○收受。
(三)被告丑○○有在A2契約上簽名。 
(四)被告丑○○以附表編號1所示房地作為擔保品,向鹿草農會申 貸之金額為2,500萬元。
(五)被告丑○○以附表編號1所示房地作為擔保品,向鹿草農會申 貸時,設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為3,400萬元。(六)鹿草農會核准被告丑○○之貸款申請,並於106年1月10日將貸 款金額2,500萬元匯入丑○○鹿草農會帳戶中,被告丑○○於同 日分別匯款500萬元、500萬元、386萬元至金蚨田公司在水 上農會之放款專戶(用以清償金蚨田公司將附表編號1之房 地向水上鄉農會申請之貸款,下稱金蚨田水上農會帳戶)、 154萬元至金蚨田公司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申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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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