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收異字,111年度,2號
NTDA,111,收異,2,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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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收異字第2號
聲 請 人 HONG TIEN THAN(黃進申



受收容人 HOANG XUAN THAI黃文泰



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

法定代理人 鐘景琨
上列聲請人因收容異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 對第38條第1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 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 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 ,受收容人及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認為收容原因消滅、無 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停止收容。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3第1項亦有明定。因此,受收容人於經 法院裁定續予收容後,即不得再為收容異議,僅得就其是否 有停止收容事由而為停止收容之聲請。再者,原告之訴,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 定,而依同法第237條之17第2項、第236條等規定,此於收 容聲請事件亦準用之。
二、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HONG TIEN THAN(黃進申)為受收容 人HOANG XUAN THAI黃文泰)之胞兄,受收容人HOANG XUA N THAI黃文泰)目前涉有刑事案件,短期內需至司法機關 審理,自不能將其強制驅逐出境,且其係合法入境,並因疫 情而無法返國,顯非不願自行返國。又聲請人HONG TIEN TH AN(黃進申)曾為受收容人HOANG XUAN THAI黃文泰)簽 立租約,則受收容人HOANG XUAN THAI黃文泰)有固定住 居所,故應得以替代處分取代收容處分,以保障人權,受收



容人已徵得第三人林氏麗同意擔任保證人,亦願意為受收容 人HOANG XUAN THAI黃文泰)提供擔保金等語。三、經查:
 ㈠受收容人HOANG XUAN THAI黃文泰)自受暫予收容日即民國 111年5月23日起,於尚未屆滿15日,經相對人聲請續予收容 ,由本院訊問後,於111年5月30日以111年度續收字第853號 裁定續予收容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卷核閱訛,揆諸前開規 定及說明,受收容人HOANG XUAN THAI黃文泰)即不得就 暫予收容處分提出異議,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 ,應予駁回。
 ㈡至聲請人HONG TIEN THAN(黃進申)及受收容人HOANG XUAN THAI黃文泰)雖同時具狀停止收容等等。然而,受收容人 HOANG XUAN THAI黃文泰)受相對人為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並受相對人暫予收容處分暫予收容而收容於南投收容所, 嗣因聲請人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 虞,而聲請人無不得收容之法定事由,亦不宜為收容之替代 處分,經本院於111年5月30日依法訊問後,且由內政部移民 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以111年度續收 字第853號裁定續予收容,堪認受收容人HOANG XUAN THAI黃文泰)仍有受收容之原因與必要。再者,受收容人HOANG XUAN THAI黃文泰)既受有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於本件 聲請時仍屬有效存續中,且依上開之聲請理由,顯無得不予 收容之事由;又受收容人HOANG XUAN THAI黃文泰)雖提 出具保人林氏麗身分證影本資料,然其就林氏麗何適足之 信用性得以擔保受收容人HOANG XUAN THAI黃文泰)停止 收容後,將來強制出境之執行乙節,則未有任何證據可資認 定,尚難認其屬適當之具保人。再者,本院既已於111年5月 30日上午10時30分即就續予收容案件遠距視訊開庭訊問受收 容人HOANG XUAN THAI黃文泰),受收容人HOANG XUAN TH AI(黃文泰)所提停止收容事件於111年6月7日繫屬本院, 相對人聲請續予收容事件及受收容人HOANG XUAN THAI(黃 文泰)聲請收容異議及停止收容事件,雖分由不同法官審理 ,然續予收容事件既已於111年5月30日訊問受收容人HOANG XUAN THAI黃文泰)並為續予收容之裁定,本件之收容異 議及停止收容事件,即無重覆訊問之必要,併予敘明。  ㈢基上,聲請人所為收容異議及停止收容之聲請,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順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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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