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劉威麟
相 對 人 蔡阿凉
關 係 人 劉家佑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蔡阿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劉威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蔡阿凉之監護人。三、指定劉家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蔡阿凉財產清冊之 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蔡阿凉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威麟為相對人蔡阿凉之長子,相對 人於民國110年9月27日因缺氧性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准 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相對 人之夫劉家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又法院為監 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 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 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 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 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 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 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 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會議同意書、受 宣告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應受監護(輔助)宣告人財 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新太平澄清醫院出院病歷摘要、乙 種診斷證明書、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函請竹山秀傳醫 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就相對人之心神狀況為鑑定,結果 略以:相對人有明顯嚴重的認知功能障礙、記憶及判斷功能 障礙,正常解決問題之能力受損,並且無法與人語言溝通及 遵循他人指示,生活需完全仰賴他人24小時協助,故符合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 者等語,此有該院111年5月30日111竹秀管字第1110500號函 所附監護宣告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綜上鑑定結果,本院認 相對人之精神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爰依法為監護之宣告。四、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查相對人前未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有 本院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結果資料在 卷可參,查相對人父蔡宗類已歿,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 其有正當工作及收入,並有意願擔任監護人,現亦分擔相對 人之照顧費用,再相對人之夫劉家佑、母蔡王楚、兄蔡景松 、姊蔡涵涓、蔡阿寶、蔡阿梅等人亦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 對人之監護人,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堪認由聲請 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指定相對 人之夫劉家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獲劉家佑之同意 ,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稽,又相對人之母蔡王楚、兄蔡 景松、姊蔡涵涓、蔡阿寶、蔡阿梅等人亦均同意由劉家佑擔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 堪認由劉家佑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無不妥 ,爰依法指定劉家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六、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監 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 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基上,於本裁定確定後 ,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蔡阿凉之財產,應會同 劉家佑,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
七、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