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31號
NTDV,111,司拍,31,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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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林揚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孔晨媛、蘇雪女張晏良金丹 薇、金倢伃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等對聲請 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08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 人等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保證等債務,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07 年8月10日登記在案。而債務人張晏良於108年11月1日以債 務人蘇雪女、孔晨媛、金丹薇、金倢伃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借款4,385,000元,約定應按月繳息並每月固定償還本金1 8,0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債務人等並未依約繳納前 開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前開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等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金3,317,000元及其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已移 轉登記予相對人林揚証,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簡易及交易資 料查詢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5月4日通知相對人林揚証及債務人孔晨媛、 蘇雪女張晏良金丹薇、金倢伃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 對人及債務人等均逾期未為陳述。相對人林揚証雖為抵押物 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67條之



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31號 所有權人:林揚証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竹山鎮 延正 618 421.23 10分之3 備考 林揚証 2 南投縣 竹山鎮 延正 618-2 93.9 全部 備考 林揚証 3 南投縣 竹山鎮 延正 618-3 90.5 全部 備考 林揚証 4 南投縣 竹山鎮 延正 618-4 91.88 全部 備考 林揚証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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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