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翁日宗
翁金成
劉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2,63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翁日宗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翁
金成、劉梅蘭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
,金額234,351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翁日宗自應還款日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82,632元整及逾期利息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
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翁金成、劉梅
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
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8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632元 翁日宗、翁金成、劉梅蘭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按年利率1.9%計算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15%計算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632元 翁日宗、翁金成、劉梅蘭 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