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66號
NTDV,111,司促,3466,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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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俊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嶸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6釐即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票據法第133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債權人依票據法律關係為請求,而其提出債務人所簽發
之票據,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為111年2月16日,有前開支票及
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故債權人關於前開支票提示日
前之利息請求部分,於法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依債權
人提出之支票之形式外觀上審查,票據上均無任何關於利率
約定之記載,則債權人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之利息利率僅
得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故債權人請求超過年利
率百分之6之利息部分,於法顯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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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