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葉記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5,46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記成於民國92年10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97,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0
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6日止累計104,062元
正未給付,其中95,610元為本金;7,459元為利息;9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記成於民國106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6月06日止累計169,374元正未給付,其中159,016元為
本金;9,06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葉記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9日止累計42,024元正未給
付,其中39,541元為消費款;1,983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4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610元 葉記成 自民國111年6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9016元 葉記成 自民國111年6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9541元 葉記成 自民國111年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