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添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
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5
.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違
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1.1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9,996元,及自111年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6
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5.5計
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85,413元,及自110年11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
之3.0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6.2
7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